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准許羈押在案。茲被告業因另案竊盜罪,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執更字第九六三三號執行指揮書一紙附卷可憑,是本件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