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7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亡)最後住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乙○○(亡)係於民國95年12月22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聲明人於當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乃遲至96年3月13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2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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