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