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再國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再國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國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乙○○
甲○○丙○○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最高法院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97年6月11日本院96年度上國易字第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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