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40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泰寧 被告旭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濱 被告 陳子靖
彌勒 決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旭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子靖、彌勒決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9萬8,664元、美金6萬5,784.23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旭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子靖、彌勒決立(下分稱其名及旭昌公司,合稱為被告等3人)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旭昌公司於民國110年1月8日、111年1月27日及111年7月29日邀同陳子靖、彌勒決立(原名 曾妍翎 )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書,約定就旭昌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未來對於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未特別指名幣別者均同)3,0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約定於美金20萬元或等值之他種外幣或新臺幣範圍內,專供旭昌公司於契約約定期間內向國外採購物資或支付進口貨款,申請開發信用狀融墊及申請進口託收項下擔保提貨或借款等循環使用。旭昌公司依上開約定向伊借款並開發遠期信用狀數筆,惟被告等3人未依約清償,就借款部分依授信約定書條款第12條第1款約定,伊無須通知或催告,所有借款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新臺幣139萬8,664元、美金6萬5,784.23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等3人應連帶給付139萬8,664元、美金6萬5,784.23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之判決。
三、被告等3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單通知書/到期日通知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件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57號卷第17至100頁),且有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稽(另附於限閱卷),核無不合。且被告等3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則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3人應連帶給付139萬8,664元、美金6萬5,784.23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3人應連帶給付其139萬8,664元、美金6萬5,784.23元,及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康閔雄附表: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1美金2萬3,224.23元自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5%計算。自111年11月4日至112年4月22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2美金2萬0,460元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1月28日止按年息4.5%,自111年11月29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7.5%計算。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3美金2萬2,100元自111年9月19日起至112年2月16日止按年息5.05%,自112年2月17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7.5%計算。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4新臺幣27萬9,733元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4%計算。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5新臺幣111萬8,931元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4%計算。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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