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原告 莊菁萍 被告 沈漢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6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吳旻靜法官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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