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66號原告 楊黃金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 律師被告 楊豊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4筆土地准予分割,是以原告就如附表所示4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各該地號土地計算明細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5,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緞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土地面積111年公告土地現值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1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610㎡4,100元/㎡140/1000924,140元2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715㎡2,100元/㎡140/1000210,210元3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194㎡2,100元/㎡140/1000351,036元4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260㎡2,100元/㎡140/1000370,440元合計:1,855,8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