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4號

債權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株

債務人 林金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5,00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113年11月19日止,按年息1.915%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375,005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附表二:利率表

基本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309

3.6399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113年11月20日至114年5月19日)

3.309

3.9708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