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4號
債權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株
債務人 林金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5,00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113年11月19日止,按年息1.915%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375,005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附表二:利率表
基本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309
3.6399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113年11月20日至114年5月19日)
3.309
3.9708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