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貨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77號原告文懷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間發還提貨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