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7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有龍 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0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9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