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工退休提撥金差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64號原告 黃玉霜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多利寶寢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景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提撥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5萬3,003元及其利息,其中原告請求違法扣薪31萬5,241元、特別休假工資70萬3,260元,合計101萬8,501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
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給付薪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49元;另原告請求勞工退休金差額23萬4,502元請求部分,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89元(5,549+2,540=8,08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第ㄧ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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