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18號原告 張淑媛 被告 陳明欽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117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房屋)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7,52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民國108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即
103.32平方公尺×52,868元/平方公尺+595,200元=6,057,5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9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併予陳報原告之住所地址。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