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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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恢復正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66號原告 鄭東三 被告 李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恢復正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零玖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狀所載事由,可知其係欲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所有權,經查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05,25
0元(計算式:341x40500x1/2=0000000),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05,
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黃于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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