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吳明先 原告 林玉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 許澄凱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高士傑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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