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吳培達
吳語瑄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鴻璋 原告 詹惠文
詹惠靜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詹遠勝 原告 詹遠生
詹遠長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嚴奇均 律師被告百峯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崑峯 被告 陳詩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