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助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於民國101年7月13日以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被告陳永助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該案中由同案被告葉博文所提交之非制式手槍(彈匣損壞,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具有殺傷力,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在案,為違禁物,而涉嫌持有該槍枝之被告陳永助因於102年10月16日死亡,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續字第54號為不起訴處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永助(已歿)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續字第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該案所扣得之手槍,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驗結果:「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彈匣損壞),認係改造手槍,由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該局101年7月2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上開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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