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關逢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766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4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 陸玖伍 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關逢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5公克,淨重0.2746公克,驗餘淨重0.2695公克),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中心民國103年10月16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1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12月10日釋放,並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3年度毒偵字第7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警於103年7月20日上午
7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路○段○巷,盤查被告時,經被告同意搜索而查獲,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第二級毒品,此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6張、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3年10月16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鑑驗書1紙在卷可佐,且被告亦自承上開第二級毒品係其所有且為施用後所餘等語。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用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分裝袋1只,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