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鳳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扣押物(100年度執聲字第1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商標香奈兒耳環壹雙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鳳瑤涉犯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商標香奈兒耳環1雙,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商標法第81、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99年某不詳時間,在臺北市○○○路邊攤販購買仿冒商標香奈兒耳環1雙,再於露天拍賣網站使用帳號「ababygirl770210」,以新臺幣(下同)800元之價格販售與不特定之消費者,致與商標權人所生產之相同產品混淆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偵字第213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仿冒商標香奈兒之耳環1雙(詳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藍保管字第1490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係被告明知上開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竟仍意圖販賣,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經證人即鑑定人 賴麗玉 證述明確,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該鑑定報告書、網路拍賣網頁列印畫面、搜索現場採證照片2張等文件附卷可參,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