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妤霏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1311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年度執聲字第1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Scolar」商標之服飾貳佰玖拾伍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妤霏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偵字第131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仿冒Scolar服飾共295件,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偵字第131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附卷可稽。又據該緩起訴係宣告緩起訴期間1年,被告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10個月內,接受臺北地檢署6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其緩起訴期間自99年10月6日起算1年,已經屆滿未經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扣案之「Scolar」商標之服飾295件(含採證1件),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品,亦有鑑定報告書暨所附鑑定照片、日商絲柯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中華民國第00000000號商標註冊證影本、蒐證照片、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99年度綠字第605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足佐。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檢察官聲請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