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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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月19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09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9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於96年7月11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月19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1月19日法矯字第0999001372號),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9月26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