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告和益汽車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瑞正 被告 陳維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鄉○○村○○鄰○○路○段○○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