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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