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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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29號原告 吳姵萱 被告 吳呈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黃郁姈
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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