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即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即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嗣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6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所謂被告逃匿者,自以被告於裁定沒入保證金時仍在逃匿中者為限。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乙○○業於民國98年9月10日起入臺灣基隆看守所羈押中,迄今仍未釋放一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遭羈押,即難認被告仍在逃匿中,亦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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