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8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本院以96年度訴第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減刑後為有期徒刑7月15日)、以96年度訴字第77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而於民國96年9月8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98年8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34912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4月2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99年2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函文所附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