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七五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二三二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因主張其執有聲請人所簽發新台幣十萬元之支票各一紙,嗣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而遭退票,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二十萬元票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二三二號假扣押卷核閱無訛,且經本院調查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