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俊德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丁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俊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吳俊德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乙○惠丁九一執八六○字第○八二一九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吳俊德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