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八二號
原告長虹塑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成坤 送達代收人 謝育菁 被告旌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德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叁拾肆元,折合銀元肆萬肆仟伍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玖拾點六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