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柳章峰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