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丁字第二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重利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年十月三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七月二日犯竊盜罪,經貴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五九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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