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所列之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犯所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係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屬實,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7日後之某日起至96│96年3月22日1時10分許回溯96│││年3月20日19時許│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718│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718│││號│號│├───┬───┼─────────────┼─────────────┤│最後事│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13號│96年度訴字第1413號││├───┼─────────────┼─────────────┤││判決日│96年6月1日│96年6月1日│││期│││├───┼───┼─────────────┼─────────────┤│確定判│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13號│96年度訴字第1413號││├───┼─────────────┼─────────────┤││判決確│96年7月2日│96年7月2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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