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5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5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599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之利息為何?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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