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73號聲請人臺南縣玉井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戊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乙○○、第三人 陳玉誠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8年7月18日起至民國98年7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民國①②85年6月1日③84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①4,200,000元②600,000元③5,5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②88年6月1日③87年8月30日止,到期將借款如數清償。詎相對人丙○○逾期未清償,經聲請人聲請執行拍賣其他擔保物受償後,尚欠本金①2,402,999元②454,276元③2,845,604元。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參照),相對人 廖麗華 已於民國90年7月10日繼承第三人陳玉誠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90年10月3日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3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5983號債權憑證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37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31│建│71.05│全部│├──┴───┴────┴────┴────┴─┴────┴────┤│相對人乙○○、丙○○、戊0000000000權利範圍各3分之1。││重測前: 玉井段 339-9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7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001│30│臺南縣玉井鄉│臺南縣玉│2層樓房│60│71│11│14│平│全部│││7│中正路119號│井鄉玉中│磚造│.0│.0│.0│2.│方││││││段31地號││4│4│0│08│公││││││││││││尺││├──┴─┴──────┴────┴────┴─┴─┴─┴─┴─┴───┤│相對人乙○○、丙○○、戊0000000000權利範圍各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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