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2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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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 板橋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29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進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77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郭進維犯 如附表編號1至14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4宣告刑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扣案之一字起子壹支、T字板手叁支、開口板手貳支、中心沖鑰匙壹把、鑰匙壹支、黑色手套壹雙,均沒收。
事實
一、郭進維前因詐欺、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520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4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被告提起上訴後,嗣經撤回上訴而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2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8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9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10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並於101年1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竟為供己代步或為規避警方查緝之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地,手戴黑色手套,並持其所有鑰匙1支及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T字板手3支、開口板手2支、中心沖(起訴書誤載為中心之中)鑰匙1把,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所示 陳秀琴 等人所有之機車或車牌得手。嗣於101年5月16日19時45分許,郭進維騎乘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街○○○號前時,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搜索,而在該機車之置物箱內扣得一字起子1支、T字板手3支、開口板手2支、中心沖鑰匙1把、鑰匙1支、黑色手套1雙,及起出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977-CZT號重型機車之車牌各1面(已發還 林楷智黃馨誼 ),並查扣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重型機車1輛(已發還 黃鈺玲 )。
另經比對其餘竊案之現場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進維於警、偵訊中迄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秀琴、 周基連李佑文曾義峰賴正倫黃昭暉 、黃馨誼、 陳福全李建諺黃慶明張世昌黃鈺鈴巫信賢 ;證人即被害人林楷智之父 林鍴鑫 於警詢中證述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3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0紙、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紙、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20幀在卷可稽,復有一字起子1支、T字板手3支、開口板手2支、中心沖鑰匙1把、鑰匙1支、黑色手套1雙等工具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參照)。查扣案之一字起子、T字板手、開口板手及中心沖鑰匙等工具,或前端為鐵製品細長尖銳、或屬質地堅硬之金屬製品,有上開扣案工具照片附卷可憑,客觀上均當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兇器無疑,又上開工具皆為被告攜帶以供行竊所用,亦據被告供承在卷。是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1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者,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14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良,其正值青壯年,卻好逸惡勞,為供己代步及規避查緝,竟多次行竊他人機車、車牌,危害社會治安,本不宜輕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取機車、車牌已全數發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末以扣案之一字起子1支、T字板手3支、開口板手2支、中心沖鑰匙1把、鑰匙1支、黑色手套1雙,均係被告所有,且或供或預備供其用以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工具,業據其供明在卷,爰皆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歷次所犯竊盜罪主文項下均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
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時間│地點│方法及結果│所犯法條│罪名及宣告刑│├───┼────┼──────┼────┼──────────┼─────┼─────────┤│1│陳秀琴│101年4月11│新北市新│以中心沖鑰匙開大鎖,│刑法第321│郭進維犯攜帶兇器竊││(即起││日13時許│ 莊區 中榮│以一字起子或自備鑰匙│條第1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訴書附│││街81巷3│啟動電門,竊取 林庭瑋 │3款│徒刑捌月。扣案之一││表編號│││號前│所有交由陳秀琴管領使││字起子壹支、T字板││2)││││用之車牌號碼000-000││手叁支、開口板手貳││││││號重機車得手。││支、中心沖鑰匙壹把││││││││、鑰匙壹支、黑色手││││││││套壹雙,均沒收。│││││││││├───┼────┼──────┼────┼──────────┼─────┼─────────┤│2│周基連│101年4月22│新北市林│以中心沖鑰匙開大鎖,│刑法第321│郭進維犯攜帶兇器竊││(即起││日7時許│口區 佳林 │以一字起子或自備鑰匙│條第1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訴書附│││路101巷│啟動電門,竊取周基連│3款│徒刑捌月。扣案之一││表編號│││36號對面│所有之車牌號碼000-││字起子壹支、T字板││7)│││之停車場│872號重型機車得手。││手叁支、開口板手貳││││││││支、中心沖鑰匙壹把││││││││、鑰匙壹支、黑色手││││││││套壹雙,均沒收。│││││││││├───┼────┼──────┼────┼──────────┼─────┼─────────┤│3│李佑文│101年4月26│新北市三│以一字起子及板手,竊│刑法第321│郭進維犯攜帶兇器竊││(即起││日8時40分許│重區新生│取李佑文所有之車牌號│條第1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訴書附│││路104號│碼839-DFP號重型機車│3款│徒刑柒月。扣案之一││表編號│││前│車牌0面得手。││字起子壹支、T字板││10)││││││手叁支、開口板手貳││││││││支、中心沖鑰匙壹把││││││││、鑰匙壹支、黑色手││││││││套壹雙,均沒收。│││││││││├───┼────┼──────┼────┼──────────┼─────┼─────────┤│4│曾義峰│101年4月27│新北市三│以一字起子及板手,竊│刑法第321│郭進維犯攜帶兇器竊││(即起││日18時30分許│重區中山│取曾義峰所有之車牌號│條第1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訴書附│││路160號│碼169-HLF號重型機車│3款│徒刑柒月。扣案之一││表編號│││前│車牌0面得手。││字起子壹支、T字板││14)││││││手叁支、開口板手貳││││││││支、中心沖鑰匙壹把││││││││、鑰匙壹支、黑色手││││││││套壹雙,均沒收。│││││││││├───┼────┼──────┼────┼──────────┼─────┼─────────┤│5│賴正倫│101年5月2│新北市新│以中心沖鑰匙開大鎖,│刑法第321│郭進維犯攜帶兇器竊││(即起││日22時許│ 莊區景德 │以一字起子或自備鑰匙│條第1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訴書附│││路642號│啟動電門,竊取賴正倫│3款│徒刑捌月。扣案之一││表編號│││對面│所有之車牌號碼000-││字起子壹支、T字板││3)││││281號重型機車得手。││手叁支、開口板手貳││││││││支、中心沖鑰匙壹把││││││││、鑰匙壹支、黑色手││││││││套壹雙,均沒收。│││││││││├───┼────┼──────┼────┼──────────┼─────┼─────────┤│6│黃昭暉│101年5月4│新北市五│以一字起子及板手,竊│刑法第321│郭進維犯攜帶兇器竊││(即起││日22時45分許│股區五工│取黃昭暉所有之車牌號│條第1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訴書附│││五路與五│碼NW8(起訴書附表誤│3款│徒刑柒月。扣案之一││表編號│││工六路路│載為NM8)-092號重型││字起子壹支、T字板││11)│││口│機車車牌0面得手。││手叁支、開口板手貳││││││││支、中心沖鑰匙壹把││││││││、鑰匙壹支、黑色手││││││││套壹雙,均沒收。│││││││││├───┼────┼──────┼────┼──────────┼─────┼─────────┤│7│黃馨誼│101年5月5│桃園縣龜│以一字起子及板手,竊│刑法第321│郭進維犯攜帶兇器竊││(即起││日19時許│ 山鄉 文化│取黃馨誼所有之車牌號│條第1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訴書附│││一路10巷│碼977-CZT號重型機車│3款│徒刑柒月。扣案之一││表編號│││41弄5號│車牌0面得手。││字起子壹支、T字板││9)│││前│││手叁支、開口板手貳││││││││支、中心沖鑰匙壹把││││││││、鑰匙壹支、黑色手││││││││套壹雙,均沒收。│││││││││├───┼────┼──────┼────┼──────────┼─────┼─────────┤│8│陳福全│101年5月6│新北市樹│以一字起子及板手,竊│刑法第321│郭進維犯攜帶兇器竊││(即起││日7時30分許│林區三龍│取陳福全所有之車牌號│條第1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訴書附│││街76號前│碼576-EWW號重型機車│3款│徒刑柒月。扣案之一││表編號││││車牌0面得手。││字起子壹支、T字板││13)││││││手叁支、開口板手貳││││││││支、中心沖鑰匙壹把││││││││、鑰匙壹支、黑色手││││││││套壹雙,均沒收。│││││││││├───┼────┼──────┼────┼──────────┼─────┼─────────┤│9│李建諺│101年5月7│新北市新│以中心沖鑰匙開大鎖,│刑法第321│郭進維犯攜帶兇器竊││(即起││日18時39分許│莊區 中平 │以一字起子或自備鑰匙│條第1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訴書附│││路36巷20│啟動電門,竊取 林曉梅 │3款│徒刑捌月。扣案之一││表編號│││號前│所有交由李建諺管領使││字起子壹支、T字板││6)││││用之車牌號碼000-000││手叁支、開口板手貳││││││號重機車得手。││支、中心沖鑰匙壹把││││││││、鑰匙壹支、黑色手││││││││套壹雙,均沒收。│││││││││├───┼────┼──────┼────┼──────────┼─────┼─────────┤│10│黃慶明│101年5月10│新北市泰│以中心沖鑰匙開大鎖,│刑法第321│郭進維犯攜帶兇器竊││(即起││日17時許│山區明志│以一字起子或自備鑰匙│條第1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訴書附│││路2段60│啟動電門,竊取黃慶明│3款│徒刑捌月。扣案之一││表編號│││巷18號前│所有之車牌號碼000-││字起子壹支、T字板││4)││││439號重型機車得手。││手叁支、開口板手貳││││││││支、中心沖鑰匙壹把││││││││、鑰匙壹支、黑色手││││││││套壹雙,均沒收。│││││││││├───┼────┼──────┼────┼──────────┼─────┼─────────┤│11│張世昌│101年5月12│新北市新│以中心沖鑰匙開大鎖,│刑法第321│郭進維犯攜帶兇器竊││(即起││日4時許│莊區中平│以一字起子或自備鑰匙│條第1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訴書附│││路118巷│啟動電門,竊取張世昌│3款│徒刑捌月。扣案之一││表編號│││底│所有之車牌號碼000-││字起子壹支、T字板││5)││││406號重型機車得手。││手叁支、開口板手貳││││││││支、中心沖鑰匙壹把││││││││、鑰匙壹支、黑色手││││││││套壹雙,均沒收。│││││││││├───┼────┼──────┼────┼──────────┼─────┼─────────┤│12│黃鈺鈴│101年5月14│桃園縣龜│以中心沖鑰匙開大鎖,│刑法第321│郭進維犯攜帶兇器竊││(即起││日10時許│山鄉 文昌 │以一字起子或自備鑰匙│條第1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訴書附│││二街252│啟動電門,竊取黃鈺鈴│3款│徒刑捌月。扣案之一││表編號│││巷32號前│所有之車牌號碼000-││字起子壹支、T字板││1)││││GPU號重型機車得手。││手叁支、開口板手貳││││││││支、中心沖鑰匙壹把││││││││、鑰匙壹支、黑色手││││││││套壹雙,均沒收。│││││││││├───┼────┼──────┼────┼──────────┼─────┼─────────┤│13│林楷智│101年5月14│桃園縣龜│以一字起子及板手,竊│刑法第321│郭進維犯攜帶兇器竊││(即起│(起訴書│日16時許│山鄉文化│取林楷智所有之車牌號│條第1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訴書附│附表誤載││一路10巷│碼N5M-982號重型機車│3款│徒刑柒月。扣案之一││表編號│為林鍴鑫││41弄5號│車牌0面得手。││字起子壹支、T字板││8)│)││前│││手叁支、開口板手貳││││││││支、中心沖鑰匙壹把││││││││、鑰匙壹支、黑色手││││││││套壹雙,均沒收。│││││││││├───┼────┼──────┼────┼──────────┼─────┼─────────┤│14│巫信賢│101年5月14│桃園縣龜│以一字起子及板手,竊│刑法第321│郭進維犯攜帶兇器竊││(即起││日17時30分許│山鄉復興│取巫信賢所有之車牌號│條第1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訴書附│││一路麥當│碼775-BKT號重型機車│3款│徒刑柒月。扣案之一││表編號│││勞速食店│車牌0面得手。││字起子壹支、T字板││12)│││前│││手叁支、開口板手貳││││││││支、中心沖鑰匙壹把││││││││、鑰匙壹支、黑色手││││││││套壹雙,均沒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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