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49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楊登尊
被   告  鄭宇媜 原名 鄭慧貞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壹仟叁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明道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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