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516號
原 告 陳蔡秋花
複代理人 張智凱
被 告 吳青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516號
原 告 陳蔡秋花
複代理人 張智凱
被 告 吳青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