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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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83號
法定代理人  童錫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新花園B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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