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332號
原   告  莊蒝
被   告  莊緯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緯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06
年度中交簡字第1827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720元,經本院刑
事庭以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4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
係經本院刑事判決其有罪部分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
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車輛修理費
新臺幣(下同)22,60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
分所請求費用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6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1,000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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