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92號
調解筆錄原告 張美玲 被告 張文清 被告勝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恆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92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9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凱文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蔡雪姮朗讀案由
原告張美玲被告張文清被告勝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恆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張美玲被告張文清被告勝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恆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張文清、勝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恆)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陸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7日已給付原告壹拾参萬元,餘款参拾参萬元,被告於103年6月19日在本院協商室㈡當庭交付原告支票乙張(發票銀行: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發票日期:103年6月19日,票號:DE0000000,帳號:000000000,票面金額:参拾参萬元),經原告收訖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96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張美玲被告張文清被告法定代理人張恆調解委員蔡雪姮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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