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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