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