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交簡字第101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速偵字第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文釗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前於民國95年
間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竹
交簡字第671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36,000元確定,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再犯
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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