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查:
㈠、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僅於更正執行文書內予以記明為已足,毌庸於減刑裁定主文內重為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82年1月間起至82年5月14日│82年1月間起至82年5月14日│││止│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2年偵字第9418、10819號│82年偵字第9418、1081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82年度訴字第2579號│82年度訴字第2579號││實├────────┼────────────┼────────────┤│審│判決日期│82年9月9日│82年9月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82年度訴字第2579號│82年度訴字第25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年10月7日│82年10月7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3月││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至4號應定執行刑、1至4號││││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4月││└──────────┴────────────┴────────────┘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82年9月25日│82年9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2年偵字第17610號│82年偵字第1761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1489號│83年度上訴字第1489號││實├────────┼────────────┼────────────┤│審│判決日期│83年5月12日│83年5月12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1489號│83年度上訴字第14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年5月12日│83年5月12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3月15日││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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