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如附表編號二、三、四號減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判決宣告沒收之部分,仍繼續執行,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毒品│施用毒品│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持有彈藥│││││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第11條第3項│├───────┼──────────┼──────────┼──────────┼──────────┤│犯罪日期│81年8月14日、同年月│82年9月25日│82年9月25日│82年9月28日│││16日││││├───┬───┼──────────┼──────────┼──────────┼──────────┤│偵│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1│82│82│82││案├───┼──────────┼──────────┼──────────┼──────────┤│年│字│偵│偵│偵│偵││號├───┼──────────┼──────────┼──────────┼──────────┤│度│號│13693│17575、17685、17987│17575、17685、17987│17575、17685、17987│├───┼───┼──────────┼──────────┼──────────┼──────────┤││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年│82│83│83│83│││案├─┼──────────┼──────────┼──────────┼──────────┤│後││字│上訴│上訴│上訴│上訴│││號├─┼──────────┼──────────┼──────────┼──────────┤│事││號│88│1508│1508│1508││├─┼─┼──────────┼──────────┼──────────┼──────────┤│實│判│年│82│83│83│83│││決├─┼──────────┼──────────┼──────────┼──────────┤│審│日│月│01│11│11│11│││期├─┼──────────┼──────────┼──────────┼──────────┤│││日│21│02│02│02│├───┼─┴─┼──────────┼──────────┼──────────┼──────────┤││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年│82│83│83│83││確│案├─┼──────────┼──────────┼──────────┼──────────┤│││字│上訴│上訴│上訴│上訴││定│號├─┼──────────┼──────────┼──────────┼──────────┤│││號│88│1508│1508│1508││日├─┼─┼──────────┼──────────┼──────────┼──────────┤││確│年│82│83│83│83││期│定├─┼──────────┼──────────┼──────────┼──────────┤││日│月│01│11│11│11│││期├─┼──────────┼──────────┼──────────┼──────────┤│││日│21│02│02│02│├───┴─┴─┼──────────┼──────────┼──────────┼──────────┤│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15日│││││││├───────┼──────────┼──────────┼──────────┼──────────┤│附註│原殘刑:4年5月7日│2、3、4合於數罪併罰│2、3、4合於數罪併罰│2、3、4合於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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