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之2(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詐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減刑之聲請,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月2月│├───────────┼────────────┼────────────┤│犯罪日期│自94年2月間某日起│自94年2月間某日起│││至94年8月21日止│至94年08月2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4年毒偵字第4563號│94年毒偵字第456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493號│94年度上訴字第2493號││實├─────────┼────────────┼────────────┤│審│判決日期│95.01.19│95.01.19│├─┼─────────┼────────────┼────────────┤│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493號│94年度上訴字第24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2.16│95.01.19│├─┴─────────┼────────────┼────────────┤│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3月又15日│7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係數罪併罰││└───────────┴────────────┴────────────┘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94.07.06│95.06.06│├───────────┼────────────┼────────────┤│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7941號│95年毒偵字第539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中簡字第2823號│96年上訴字第784號││實├─────────┼────────────┼────────────┤│審│判決日期│95.10.18│96.04.12│├─┼─────────┼────────────┼────────────┤│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5年中簡字第2823號│96年上訴字第78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1.13│96.04.30│├─┴─────────┼────────────┼────────────┤│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2月│7月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本件不合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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