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對被告甲○○提起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請求被告修復其屋內漏水狀況及修繕原告房屋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
、又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但嗣於民國97年8月27日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00,000元,為能使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即,倘若被告得以將其屋內漏水狀況修復,並將原告屋內損害情形修繕而回復原狀,則原告客觀上可得受之利益數額為多少。此部分應檢附相關證據釋明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