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57號原告霖德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律師複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
周思傑 律師丁○○
參加人長億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瑞助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6年度建字第76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5月3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6年度建字第76號事件卷宗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關於被告另以本院97年度建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係本件訴訟之前提問題,聲請再准予停止訴訟一事,待本裁定確定後另為准否之裁定,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