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項、第12條、第8條第3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犯罪日期│95.07.20│95.07.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18128號│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18128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上易字第513號│96年上易字第513號││實├──────┼──────────────┼──────────────┤│審│判決日期│96.05.10│96.05.10│├─┼──────┼──────────────┼──────────────┤│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上易字第513號│96年上易字第51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5.10│96.05.10│├─┴──────┼──────────────┼──────────────┤│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2月│2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同左│││壹日。││└────────┴──────────────┴──────────────┘┌────────┬──────────────┬──────────────┐│編號│3│4│├────────┼──────────────┼──────────────┤│罪名│竊盜未遂│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犯罪日期│95.07.30│95.08.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18128號│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18128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上易字第513號│96年上易字第513號││實├──────┼──────────────┼──────────────┤│審│判決日期│96.05.10│96.05.10│├─┼──────┼──────────────┼──────────────┤│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上易字第513號│96年上易字第51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5.10│96.05.10│├─┴──────┼──────────────┼──────────────┤│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1月15日│2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同左│││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