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21號聲請人 曾鴻彬 即鴻騏輪胎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易柔┌───────────────────────────────────────────────────────┐│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阡勝鋼鐵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豐原分│97年4月26日│11,235元│AL0000000││││ 司林有成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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