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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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請人 林文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俊卿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地號,及其上同段120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本件聲請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容,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債務,包含本金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故請提出擔保債權範圍內,已屆清償期之借款證明文件(借據、借款契約書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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