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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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4號

聲請人 陳雅芬

代理人 秦湘涵

相對人 呂嘉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4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18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2月14日

5,000元

112年7月7日

112年7月7日

WG0000000

002

112年2月14日

5,000元

112年7月22日

112年7月22日

WG0000000

003

112年2月14日

5,000元

112年8月7日

112年8月7日

WG0000000

004

112年2月14日

5,000元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2日

WG0000000

005

112年2月14日

5,000元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7日

WG0000000

006

112年2月14日

5,000元

112年9月22日

112年9月22日

WG0000000

007

112年2月14日

5,000元

112年10月7日

112年10月7日

WG0000000

008

112年2月14日

5,000元

112年10月22日

112年10月22日

WG0000000

009

112年2月14日

5,000元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7日

WG0000000

010

112年2月14日

5,000元

112年11月22日

112年11月22日

WG0000000

011

112年2月14日

5,000元

112年12月7日

112年12月7日

WG0000000

012

112年2月14日

5,000元

112年12月22日

112年12月22日

WG0000000

013

112年2月14日

5,000元

113年1月7日

113年1月7日

WG0000000

014

112年2月14日

5,000元

113年1月22日

113年1月22日

WG0000000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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